第十节君主政体施ๅ政的敏捷
些。法律不但要锥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矮正从这种政制的性质可能
因此,在这种国家里,教育从某些方面来说,是等于零的。它不能ม不先
啊!制国家的教育怎有可能致力于培养一个同公众共疾苦的好公民呢?
贵族团体举ะ行2;在民主ว政治的场合,选举由参议会举行3,他们唯一的问题
人民,却是不危险的。人民的性格是依感情而行动。在人民完全不参与政府
孟德斯鸠是时代的产儿,也是时代的改造者。
对促使旧社会的死亡和新吐会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66。
在罗马,法官只能够宣告被告犯了某一罪行,而这罪行的处罚,法律是
有规定的。这从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
根据向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犯罪属实,法官
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做这件事,法官只要用眼睛一看就够了。
第四节裁判的方式
从上述情形,便产生不同的裁判ศ方式。在君主国,法官们采取公断的方
式。他们共同审议,交换意见,取得协调;改变自己的意见,以便和别人的
意见趋于一致;而且少数又不能ม不服从多数。这和共和国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在罗马以及希腊的城市,法官们从来不是共同商议的。第个ฐ法官用以下三种
方式之一表意见,就是:“我主张免罪”、“我主张定罪”、“我认为案
情不明”1้;因为这是人民在裁判ศ或者人们认为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并
非法学者,关于公断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们所不懂的。所以应该只向他们
提出一个目标,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免
罪或是延期判决。
罗马人仿照ั希腊的例子,采用了诉讼定式2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仅
仅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进行审理。这在他们裁判的方式上是必要的。他们
必须先确定讼争的内容,使人民无论什么时候都看得很清楚。否则在审理某
一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讼争内容不断生变化,终会令人无法辨識。
因此,罗马的法官只准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不得作任何增减或变
1凯撒、克偷威尔和其他许多人。
1拉丁文原文作
nonliquet。
2“他们要使诉讼确定而有常规,不让人民随意确定”。见《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6节。
更。但是裁判官们另立一种诉讼定式,叫做“照实定式”
1,按照这些定式,
在宣判的方法上法官有较大的裁量自由á。这对君主政体的精神比较适合。所
以法国法学者们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国一切诉讼都是“照实”的
2。
第五节在什么政体之下元可以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3认为佛罗棱萨失掉自由á是因为人民没有象罗马一样集体地
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棱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说,
“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
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以说过了民事上的利益;
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决者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当尽量有法
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
由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ศ以前4
可以自动离开本国5。他们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产被人民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裁判权力所加的
其他限制。
棱偷很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所可能生的弊端。他规定最高裁
判所对这类案子应进行复审;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免罪6๔是不公正的话,就应该
重新再向人民提出控告;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定罪是不公正7的话,便应停止判
决的执行,并让人民重新审理。这真是良好的立法;它使人民受到他们最尊
敬的官吏的审查,而且甚至受到人民自己的审查!
这种案件,迟延些时候总是好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แ的场合。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