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ฦ
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ใ后增列ต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
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
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告由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19๗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第一章总则ท
第一条为ฦ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ๆ和出具管理建
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
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ๆ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
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
第二章一般原则ท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ๆ重大缺陷,应当
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ณ注意到เ的内部控制ๆ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
他适当方แ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เ的内部ຖ控制缺陷以
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ฦ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ຖ控制ๆ可能ม存在的全部缺陷。
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ฦ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表的
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表的审计意
见。
第八条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同意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表审计意
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ຖ控制重大
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
公证性。
第十三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ຖ参
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四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เ的
内部ຖ控制ๆ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
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ม
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第十六条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
公章,注明日期。
第四章编制ๆ与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ใ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
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
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ๆ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ຖ控制ๆ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
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
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告由á中ณ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公告自1997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