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
存货抽查表
些会计报表表示ิ审计意见”。
8有价证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值与其成本存在着显著差异时,应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ณ国注册会计师
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ๆ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
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ๆ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
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控制ๆ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
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
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ๆ定以下两个ฐ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
与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ๆ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ๆ政策与程序,以使
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
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全面质量控制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制ๆ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业务规模与范围;
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
五人员素质及构成;
六其他。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
和有效实施ๅ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ๆ政
策:一职业道德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力;
三工作委派;
四督导;
五咨询;
六业务承接;
七监控。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
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ม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ฦ全体专业人员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
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
能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
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