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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๔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15,记西西里的狄欧尼修第一,以康帕尼亚人9a的原居民,却并不改变“加太那”原名。又,色诺芬:《希腊史》卷四章四6,说科林多党派相倾轧,一党得势后常常变革旧ງ党的各种措施,甚至把“科林多”城改称“阿尔咯斯”城事在公元前393๑年。
个“全体”
udicນum
创制ๆ者
1,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2๐:
,兹译“文教”——
2“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
该章末节,却从家务管理扩充到邦国。
之人。
1
伦理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分家,正是剥ຓ则阶级的政治学“独立”
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ว政体了。
四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史诗英雄时代的王制:它根据成法,其统治符合于臣民的公意,王位则由父祖遗传于子孙。王室的始祖都由á军事技术战功起家,或团结一族的人民而创立了城市,或开疆拓土,为公众树立了不朽的勋业;于是大家共戴为ฦ君王而且议定了传统的世袭制度。这种王室具有[三项]统治的权位: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除另有祭司职掌的宗教事务外,他们主管着氏族的祀典;遇有法律上的争端也由他们作最后的判决。他们断案前,有时先行宣誓,有时不必宣誓1;举行宣誓时,他们就举ะ起他们的王杖。
在古昔,他们执掌着总概ฐ一切的永久权力,包括城市、乡郊以及同外邦来往等各种重大事件;后来逐渐改变。他们放弃了某些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ว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2。
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
这里已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种公推
1斯巴达两王每月在监察院的监察们前宣誓一次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v
7。不要求诸王先行宣誓而后断案为王权较高的征象。
2王权逐渐削弱的实例,见于本书者,有卷七行的谟洛修王室和26行的斯巴达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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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僭主。
以及第四,斯巴๒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1。
如上所述,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相同的。
五
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这和上述四属全不相同],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2๐,由他一人代表整个ฐ氏族或整个ฐ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于家庭的管理。家务管理原来可以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过来说,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3。
章十五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须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斯巴达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ใ间,他们所持有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ๆ“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๒达诸王为广。
[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1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2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3๑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ฦ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ว次之分,在所列ต君主ว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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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1,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ำ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ว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2。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ฐ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3?主张君主政体较为ฦ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á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1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ะ”。这里,《贝克尔校本》、《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ะ;《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ะ或公推为广。
2๐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3๑这里所提出的疑ທ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ฐ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ว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c、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ຈ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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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เ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ฦ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