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经验,我们感觉到它很神秘。而现在我们了解到,这一点原是一个ฐ错误。关于任何可
死”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演绎法对于前者是论证的正确方式;而在理论上,归纳法对
而被认识;而他的心更是如此,它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心而被认识。那就
圆形的。我们断ษ定它是圆形的时候,我们是断定它具有一个实在的形状,这个实在的形
第三章物质的性质第四章唯心主义
annerman爵士。但是,倘使他相信贝尔福Baທlfour先生是已故相,而又相信已故
相的姓以字母B开始,尽管这个信念是真确的,然而却不能ม认为ฦ就构成知识。倘使一家
报纸,在收到报告战果的电å讯以前,凭着聪明的预ไ见而刊â载了一次战役的结果,也可能
侥幸事后证明它所刊载的结果是正确的,而也使一些经验较差的读者们产生信任。但是,
尽管他们的信心是真确的,却不能说他们有了知识。因此就可以明了,当一个真确的信
念是从一个虚妄的信念演绎出来的时候,便不是知识。
同样,倘使一个真确的信念是从错误的推理过程演绎出来的,即使演绎时所根据的
前提是真确的,它也不能ม称作知识。倘若我知道所有的希腊人是人,又知道苏格拉底是
人,于是我便推论苏格拉底是希腊人;这样,还是不能认为我知道苏格拉底是一个希腊
人,因为我的前提和结论虽然都是正确的,但结论毕竟不是根据前提而来的。
但是是否我们应该说,除了根据其确的前提有效地演绎出来的以外,别ี的都不是知
识呢?显然,我们不能这样说、这个定义太宽泛又太狭窄。先,它之所以太宽泛是因
为,如果说前提是真确的,它们便是可以认知的,这并不够。相信贝尔福先生是故相
的人,可以根据“故相的姓以字母B开始”这个真确的前提,作出有效的演绎来,但是
却不能ม说他知道了凭着演绎所达到เ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我们的定义แ说,知识是
从已知的前提有效地演绎出来的东西。虽然如此,这还是一个ฐ循环定义:它假定我们已
经知道“已知前提”的意义了。因此,这个ฐ定义至多只不过是对于一种知识,即我们所
谓派生的知识,做了界说,它是和直观的知识相对立的。我们可以说:“派生的知识是
根据我们直观认知的前提有效地演绎出来的东西”。在这一陈述中没有形式上的缺点,
但是却留แ下了关于直观知识的定义แ问题,还有待研究。
让我们把直观的知识问题暂时搁置一旁้,先来研究上边所提出的派生的知识的定义。
反对这个定义แ的主ว要理由是:它不适当地限制ๆ了知识。常常有这种情形生:人们怀着
一种真确的信念,这种信念所以能在他们的心中滋长是因为它可以根据一些片断ษ的直观
知识有效地推论出来,但事实上,它并不是利用任何逻辑步骤根据直视知识推论出来的。
例如,我们拿由阅读而产生的信念为例。倘使报纸刊â载了国王逝世的消息,那ว么เ我
们相信国王故去便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件事是虚妄的,便不会刊载这条新闻了。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新า闻纸的断言:国王逝世了。但是在这里,我们的信念所依据的直
观知识是从看到刊载这则新า闻的印刷物而派生的有关感觉材料存在的知识。这种知识很
难浮现到เ人的意识之内,除非一个人的阅读能ม力很差。一个小孩子可能知道每个字的形
状,很吃力地一点一点念下去,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แ。但是,随便一个惯于阅读的人却
不然,他看下去马上就知道每个字的意思,除非他经过一番反省,否则便不会觉察到เ他
的这种知识原是从“看见铅印字”这种感觉材料é得来的。因此,虽然根据每个字去有效
地推论它们的意义แ是可能的,而且读者也能做得到,但是事实上却没有做到,因为ฦ实际
上他并没有做出任何可以称之为逻辑推理的步骤。但是,要说读者并不知道新闻纸刊â载
国王谢世的新闻,那就会荒谬了。
所以,不论直观的知识的结果如何,哪怕只凭联想的结果,只消有一个有效的逻辑
联系,而当事人又能凭借反省觉察到这种联系时,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派生的知识。除
了逻辑的推理以外,事实上我们可以借助许多别ี的方法从一个信仰得到另一个信仰:例
如,从印刷็物过渡到เ它的意义แ说明了这些方法。这种方แ法可以称为ฦ“心理的推理”。只
消有一套可现的逻辑的推理跟心理的推理并行,我们便可以认为这种心理的推理是获
得派生的知识的一个方法。因为ฦ“可现的”这个词意义很模糊,所以这就使得我们对
于派生的知识所下的定义แ,不如我们所期望的那么精确:它并没有告诉我们需要多少反
复思索ิ才能做出这现来。但是事实上,“知识”并不是一个精确的概念:在本章的讲
述中,我们将要更充分地明了,它和“或然性意见”是混在一起的。因此,就不必去寻
找一个非常之精确的定义,因为任何定义แ总归要引起误解。
虽然如此,一谈到เ知识,主ว要的困难倒不是生在派生的知识上,而是生在直观
的知识上。只要我们研究派生的知识,我们就要退回到เ识别直观的知识上来。但是谈到เ
直观的信仰,要想现一个标准来区别ี哪些是真确的,哪些是错误的,那决不是一件容
易事。在这个问题上,简直不可能ม达到เ非常精确的结果:我们一切的真理知识都带有几
分存疑ທ的程度,一种理论只要忽略๓了这个事实,显然它就是错误的。虽然如此,若要减
少这个问题的困难,还是有补救办法的。
先,我们的真理理论提供了这种可能性:我们在保证无错误这种意义上,可以把
某些真理区别为自明的。当一种信念是真确的时候,我们便说,有一个和它相应的事实,
在这个ฐ事实中,这种信念的几个客体便构成一个单独的复合体。只消这种信念可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