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那ว么我们就会更加确切地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
是说,它们是凭借描述而被认识的。当然,一个人的外表特点在他的朋友怀念他时,是
再者,不同的人根据各自的观点在把同一的东西看成不同的形状。例如,一个ฐ小圆
第五章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第六章论归纳法
经验的事物,没有一件事实是不依靠经验就能为人认知的。我们先验地知道两件东西加
上另两ä件东西一共是四件东西,但是我们并不先验地知道:倘使布朗和琼斯是两ä个人,
罗宾森和史密斯是两个人,那末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在一起就是四个人。理由
是这个ฐ命题根本就不可能被理解,除非我们知道有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这些人,
而关于他们,我们只是由于经验才能知道。因此,虽然我们的普遍命题是先验的,但是
它在应用到实际的殊相上就涉及到经验了,所以也就含有经验的因素า。这样,就可以看
出:在我们先验的知识里,那看上去是神秘的东西,原来是基于一种错误。
倘使把我们真确的先验判ศ断ษ,来和像“凡人皆有死”这种经验的概括加以对比,便
会使这一点更加明白。在这里,跟过去一样,我们一经明了它所涉แ及的人和必死的这种
共相时,就能ม了解这个命题是什么意义แ。显然并不必须对于整个人类先有对个人的认识,
才可以了解我们命题的意义แ。因此,先验的普遍命题和经验的概ฐ括,它们之间的区别ี并
不是在命题的意义แ之中,而是在命题的证据的性质之中。以可经验的事例而论,这种证
据就存在于特殊的事例里。我们所以相信所有的人都是必死的,是因为我们知道有无数
人死了的事例,而没有一个ฐ人活过某个一定的年龄。我们不相信它是因为我们看出了在
共相的人和共相的有死的之ใ间有一种联系。不错,倘使生理学能ม够在承认支配活体的普
遍规律条件下,证明了活的有机体没有能永远存活下去的,从而表明在人和必死之ใ间有
一种联系的话,这就可以使我们不必诉诸于人死的个别事例来断ษ言我们的命题了。但是,
这只意味着我们的概括是包罗在一个更广泛的概括之中的,它的证据尽管外延较大,但
还是属于同类的。科学的进步经常产生这类小前提,因此,对于科学上的概括它就提供
了日益宽泛的归纳基础。但是,这虽然使得确切可靠的程度大一些,然而它所提供的性
质并没有差ๆ异:基本的根据还是归纳的,也就是从事例而来的,而不是先验的,不是和
属于逻辑与算术中那种共相有关的。
谈到先验的普遍命题,有相反的两点应当注意。第一点是,倘使许多特殊事例为已
知,那ว就可以用归纳法从第一个事例得到我们的普遍命题,而共相之间的关系则ท是只到เ
了后来才能觉察。譬如,我们都知道:倘使我们从一个三角形的三对边作三条垂直线,
则这三条垂直线必然交于一点。很可能先引导我们得出这个命题的就是:在许多事例
中曾经实际画过一些垂直线,现它们总是交于一点;这种经验可能就引导我们去寻找
普遍的证据,结果我们就找到เ了它。这种情形,在数学家们的经验中是屡见不鲜的。
另一点就更为ฦ有趣,在哲学上也更为重要:那就是,有时候我们可以知道一个ฐ普遍
命题,但是关于这个命题的事例却一个也不知道。下列ต情形可以为例:我们都知道任何
两个数可以相乘,所得的第三个ฐ数叫作乘积。我们也都知道:一切乘๖积小于1้00่的两个整
数都已๐经乘出,乘积的值都列在九九表内。但是,我们又都知道,整数是无限的,而人
类所思考过的或将来所要思考的,只不过是整数中ณ有限的成双成对而已。所以结果是,
人类所从未思考过。也永远不会加以思考的成对的整数比比皆是;其乘积都在100以上。
因此,我们就得到这个ฐ命题:“人类所从未思考过、将来也永远不会思考的两个整数的
一切乘๖积,都在100่以上。”这里这个普遍命题的正确性是无可否认的,然而就它的性质
而论,我们却永远也举ะ不出一件事例来;因为我们所想到的任何两个ฐ数都被排除在这个
命题的各项之ใ外。
关于那些不能举例说明的普遍命题的认知问题。人们往往否认有这种可能ม性,因为
谁都觉察不出对于这类命题的知识,而所需要的又只是共相关系的知识,而并木需要任
何有关我们所说的共相事例的知识。但是这类普遍命题的知识,对于大部分一般公认为
应当知道的东西,却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我们已经在前几章里看到เ,和感觉材料相对
立的物体只是由推论得出来的,而不是我们所认识的东西。因此,我们便永远不能认识
像“这是一个物体”这种形式的命题,在这里,“这”指的是直接认识的事物。其结果
便是:我们一切有关物体的知识都是不能举出实例证明的。我们可以举出有关感觉材料
的实例,但是我们却举ะ不出实际的物体的事例。因此,我们对于物体所具的知识,就全
盘有赖于那种举ะ不出实例证明的普遍知识的可能上。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们对于别人
心灵的知识上,或者适用于我们认识之中ณ无例可举的任何别ี类事物的知识上。
现在我们就可以综观一下我们知识的各种来源,因为它们已๐经在我们的分析之中出
现了。先,我们应当区别对于事物的知识和对于真理的知识。每种知识都可以分作两ä
类,一类是直接的,一类是派生的。对于事物的直接知识,我们称之为认识的,根据所
认识的事物而言,它包括两种,即殊相的和其相的。在殊相的知识之中,我们所认识的
是感觉材料é,大概也还有我们自己。在共相的知识之ใ中,似乎ๆ没有一条原则ท可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