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3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4已实施的主ว要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应在范围段内说明所实施的主要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会计报表审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ท第3๑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๒号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๕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质量控制ๆ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ท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ๆ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ท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ฦ确保审计质量符
合独立审计准则ท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ๆ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
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๓。
第四条本准则ท所称控制ๆ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
制ๆ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
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
与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ๆ程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ๆ政策与程序,以使
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ท的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ๆ程序,以使
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全面质量控制ๆ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ๆ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业务规模与范围;
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ท;
五人员素质及构成;
六其他。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
和有效实施ๅ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แ面的质量控制政
策:一职业道德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ม力;
三工作委派;
四督导;
五咨询;
六业务承接;
七监控。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ท。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
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
业胜任能ม力。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
能ม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
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
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
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
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控。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传达到เ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审计项ำ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
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ๆ程序。
第二十一条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
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แ式及程度。
第二十二条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