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个人的遗产’。一个人和同父异以的姊蛛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就是他
国的,因为ฦ共和国的精神不许可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因此也不许他承受两
制ๆ多于触犯私人;而在材主国里,公罪有较多的私罪性质意思就是说,它们
在共和国里,私罪有较多的公罪性质,意思就是说,它们触犯国家的政
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
某一种政体的动力”和我们说“这种政体没有这种品质、意议形态或品德”
二人们应该注意,我们说“某一种品质、意议形态或品德不是推动
6๔6๔。
在罗马,法官只能够宣告被告犯了某一罪行,而这罪行的处罚,法律是
有规定的。这从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
根据向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犯罪属实,法官
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做这件事,法官只要用眼睛一看就够了。
第四节裁判的方式
从上述情形,便产生不同的裁判方แ式。在君主国,法官们采取公断的方
式。他们共同审议,交换意见,取得协调;改变自己的意见,以便和别人的
意见趋于一致;而且少数又不能不服从多数。这和共和国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在罗马以及希腊ຘ的城市,法官们从来不是共同商议的。第个法官用以下三种
方式之一表意见,就是:“我主ว张免罪”、“我主张定罪”、“我认为案
情不明”1;因为这是人民在裁é判ศ或者人们认为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并
非法学者,关于公断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们所不懂的。所以应该只向他们
提出一个目标,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免
罪或是延期判决。
罗马人仿照希腊的例子,采用了诉讼定式2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仅
仅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进行审理。这在他们裁判ศ的方แ式上是必要的。他们
必须ี先确定讼争的内容,使人民无论什么时候都看得很清楚。否则ท在审理某
一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讼争内容不断生变化,终会令人无法辨識。
因此,罗马的法官只准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不得作任何增减或变
1凯撒、克偷威尔和其他许多人。
1拉丁文原文作
nonliquet。
2“他们要使诉讼确定而有常规,不让人民随意确定”。见《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6节。
更。但是裁判官们另立一种诉讼定式,叫做“照实定式”
1,按照这些定式,
在宣判的方法上法官有较大的裁量自由。这对君主ว政体的精神比较适合。所
以法国法学者们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国一切诉讼都是“照ั实”的
2。
第五节在什么政体之ใ下元可以当裁判ศ官
马基雅弗里3认为ฦ佛罗棱萨失掉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象罗马一样集体地
审判ศ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棱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说,
“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
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以说过了民事上的利益;
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é决者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当尽量有法
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
由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以前4
可以自动离开本国5。他们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产被人民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裁判权力所加的
其他限制。
棱偷很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所可能生的弊端。他规定最高裁
判所对这类案子应进行复审;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免罪6是不公正的话,就应该
重新า再向人民提出控告;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定罪是不公正7的话,便应停止判
决的执行,并让人民重新า审理。这真是良好的立法;它使人民受到เ他们最尊
敬的官吏的审查,而且甚至受到人民自己的审查!
这种案件,迟延些时候总是好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场合。这样
人民可以安静下来,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的国家,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是不可以的;如果
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