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箱制立法而且可以牵制ๆ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
但是,立法槽不应该对等地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ฦ行政权在本质上
1参看蛮族的法典及本书第
查理曼为了制驭撒克逊人,剥夺了他们的自由民身分和财产所有权。“柔
期将要遭受侮辱,象在世界的其他三个部分人性受到เ侮辱一样。
多半的欧洲国家至今还受着风俗的支配。但是如果由á于长期滥用权力,
一个国家的奢侈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民之ใ间的财富不均,与不同国家之ใ固的财
三种三倍;第四种四倍。第一极,奢侈等于零;第二极等于一;第三极等了
有规定的。这从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
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ณ,就有可能对法律作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务几乎ๆ得不到慎思熟虑的处理。如果司掌法律的团体能够举步稳当,对君主
烦;集会结社将在一切事情上造成困难。如果这个人不是心里有专制主义,
时候,人门做了一些我们今天再也看不见的事情。那些事情使我们藐小的心
帝国同归于尽的危险。
场合,有必要由参议会制定;一种法律在确定以前先试行一下,往往是妥当
厥化了人民的情况下。这时人民变成冷静了,热衷于金钱而不再热衰于国事。
年,并在议会中当了议长三年;他对法国的政治、社ุ会的腐败已有了具体的
1、《波斯人信札》
604年,上述各种临时性的任命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任命5。人们逐
渐地把所有刑事的事件分为不同的部ຖ类,郎分为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
又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人分掌一类罔题。大裁判官在一年期间有权力
审判和这类罔题有关的犯罪。任满后,他们便出任颌地的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任职的法官们所粗成的6。但在罗马,大
裁判官的任期是一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一年,因为他们是有案于
才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人们已经看到เ,在某些政府中,这项ำ规定对于自由
是如何有利。
1郎按照百人团的划ฐ分而召开的人民会。曼利岛期·加必多利奴斯也是在这些人民会里受审的。见狄特·李
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卷,第
20章。
4原文
parriide,指的是杀父,杀亲人、杀所谓有“神圣”身分的人,以及叛国等重大罪行。——译者
2旁波尼岛斯在《法律的起源》汇编第
2卷里说的。
3见岛尔边断篇;里头又提到哥尼利ำ法的另一个断篇。岛尔边断篇载《摩西律例与罗马注校勘录》第
1项ำ
“暗杀与杀人”。
1尤其是对意大利ำ生的犯罪案采用这种做法;意大利主要受元老院的监督。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26๔章“加布亚的阴谋”。
2罗马
34๒o年,卜斯枚谬斯死亡案追诉时就是这样做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๒卷,第
1้章。
3同上,第
8卷。
4这案是在罗马
567年判决的。
5๓西塞罗:《布路多》。
6๔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๑3卷证明了这点。他说,汉尼披把他们的任期改为一年。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古
1้23则命令规定从骑士即第二等公民中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所以该护民官自夸说,他单只提出一个法律案就靳断ษ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
经。
应该指出,三权可以依据同政制的自由的关系分配得很好,虽然在同公
民的自由á的关系上就不能分配得那么เ好。在罗马,人民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
权力;又握有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和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巨大的权力,
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和它相杭衡。元老院虽握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某一方面1้,但这不足以和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参与司法权。
当法官们由元老院议员选任时,它是有一部分司法权的。当格拉古兄弟剥夺
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时2,元老院就不能ม再抵抗人民了。他们侵害了政制
的自由,为的是要稚护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却和政制的自由一起消
亡了。
结果便产生了无数的弊害。当内乱方แ酣,几乎没有政制ๆ存在的时候,人
们把败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