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ฦ,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m。
。
1参看卷三章九。
亚氏认为名位分配应该各如其功能ม:才高勋重者居上位,才卑功小者居下位。倘使名位平均分配于贤愚之ใ间,才能ม之士一定心怀愤懑。
卷七为亚氏自己的政治理想,这里是亚氏以前各家的政治理想,所以加“[理想]”字样。
3伊索ิ格拉底:《致塞伯鲁萨拉密城嗣王尼古克里书》iso9icocles24๒,说世人都认为拉栖第蒙和迦太基具有良好的政体。朴吕波:《史记》polybus,historiae卷六4๒3,说克里特9๗eia
阿里斯ั多芳:《群鸟》Aristophanes,Avibus
19๗:戴胜以希腊ຘ语教“异邦鸟”
成为一个ฐ体系的主要条件。
当然,伦理和政治的彻底分家,还有待于马基雅弗利nicolo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ม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
2๐“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ณ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
,雅典人常常称为ฦ“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
,这个ฐ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
,这个ฐ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
,即“公民-战士”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ฦ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
,“邦”为ฦ“封境”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ณ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
,都不相同。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二
“波里德亚”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๗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三
“波里德俄马”
:甲
“公民团体”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ฦ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ะ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เ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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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2๐1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ฦ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1้,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ฦ公民]。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ะ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2——虽然许多地方แ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ã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3和已๐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ฐ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แ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แ,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逾,又如曾经被削
1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ๆ造成的公民”。雅典旧ງ章,外侨入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mosthenes,in
neaeram92๐。